| 一、目的 |
|
為服務社區與提昇國內藝術生活水準及人文素養,並健全表演藝術行政管理制度,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經營『新舞臺』表演廳(以下簡稱本廳)及其相關設施器材之租用,並訂定租借與管理辦法。 |
| 二、申請資格 |
|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公司等,均得提出申請。 |
|
三、使用內容 |
 |
|
(一)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並符合文化、藝術、人文與服務等四項宗旨,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
(二)
凡上述活動均應對外公開售票或發送票券,若指定邀請之觀眾人數超過本廳座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含),則視同非公開活動。 |
| 四、租借方式 |
 |
| (一)申請手續 |
|
1.送件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十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
|
2.送件地點:(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B1【新舞臺】辦公室 |
|
3.送件內容:「新舞臺租用申請表」、「演出企劃案」及其它相關附件 |
|
4.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
|
5.申請手續費:每件新臺幣壹仟元整
(本項由本會出具發票) |
| (二)審 核 |
|
申請案件得由本會或本會委聘之學者專家審核,審核標準中以節目內容品質及劇場技術安全為主要考量。本會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三十工作天內通知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如未於前項期間內接獲審核結果通知,應於期滿七工作天內向本會查詢。 |
| (三)場地使用保證金 |
|
1.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五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本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 |
|
2.保證金計算方式:三日以內(含)概為新臺幣參萬元整;三日以上,以每日新臺幣壹萬元整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含)。 |
| (四)簽 約 |
|
申請單位應於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後十五工作天內,且簽約最遲須於使用日三十天之前,至本會【新舞臺】辦公室完成租用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沒收場地使用保證金,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
| (五)覆 核 |
|
申請案如未獲審核通過,申請單位得於接獲通知後七工作天內以書面申請覆核,申請覆核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伍佰元整。覆核以一次為限。 |
| (六)繳 費 |
|
簽約時應繳付場地租金之50%,使用場地前七工作天應支付50%餘款,未能如期繳納者,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
且得終止合約,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使用場地結束後,應於
十四工作天內至本會辦理補繳或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 |
| (七)技術協調 |
|
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工作天,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主動至【新舞臺】辦公室與本廳管理部值班舞監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議(附件一),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致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廳聲譽,本廳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 |
| 五、場地租借時段與設備租用費率 |
 |
|
(一) 場地租用時段分為八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八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三時等三個時段;非時段內之租用按超時費率計價。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場地暨設備租金表」。 |
|
(二)申請單位如需租用排練室、貴賓室、中庭及前台大廳等附屬場地,以及其它相關設備,至遲應於場地使用前七工作天提出,並於使用場地前付清租用款項。各項細目表詳見「場地暨設備租金表」。 |
| 六、演出取消與內容變更 |
 |
|
(一) 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元首國喪、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申請單位得與本會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會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
|
(二)
演出變更: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租用場次、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十五工作天以書面提出申請。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伍仟元整。 |
|
(三)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並請依本廳提供之「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
| 七、損害與賠償 |
 |
|
(一) 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廳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單位負擔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廳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本廳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廳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
(二)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時,應歸還租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單位同意授權本廳任意處理,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
| 八、票務相關事項 |
 |
|
(一) 本廳總座位數為935席,分大廳區及包廂區兩區。其中大廳區座位數為736席(含輪椅席2席供演出單位自行處理),另有包廂區座位數199席。 |
|
(二) 本廳嚴格執行「一人一票」之入場規定。申請單位所舉辦之活動,無論為公開或私人性質均應印製觀眾入場票券,並於辦妥租用手續後始得對外發售或發送票券。若遇票券印刷錯誤時,經發現後,申請單位應立刻於本廳主動公告,並派專員於演出現場處理票券相關事宜,否則本廳加收服務費每場新臺幣參仟元整。如為贈票演出,申請單位應確保入場者均持票入場,否則加收服務費每場新臺幣參仟元整。 |
| (三)
本廳售票處設有年代及兩廳院電腦售票系統之端點。 |
|
(四) 申請單位若以人工售(發)票者,應至少提供百分之五之票券由本廳代為公開銷售或發送,並於每日下午四時前完成當日派票或調票事宜。於本廳售出之票券,本廳酌收總金額之百分之六為服務費,公開免費索票者,則無服務費。 |
|
(五) 申請單位若需於演出現場銷售票券,概須由本廳售票處代售。本廳酌收售出票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六為服務費。 |
|
(六)
申請單位演出售票應提供至少九折購票折扣予新舞臺之友,其出售方式由【新舞臺】之售票處為唯一認證之執行處。 |
|
(七)
申請單位應於演出日二週前提供每場至少六張票券供本會邀請相關人士觀摩,以共同推廣表演藝術。 |
| (八) 租用單位印製入場券,應印列下列注意事項: |
|
1. 請服裝整齊,一人一票,憑票入場。 |
|
2. 為尊重演出團體及準時入場之觀眾,請您務必於演出前入場。若節目開演後,請配合本廳遲到觀眾處理措施之執行。 |
|
3. 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
|
4. 為維護公眾安全與健康,本廳實施全面禁煙。 |
|
5. 請勿攜帶飲料、食物及寵物入場。 |
|
6. 為尊重演出著作權益,節目進行中請勿攝影、照相及錄音。 |
|
7. 為維護公眾安全及觀賞權益,凡貴重或大型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
|
8. 本票券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毀損等情形均不得入場。 |
| 九、前台相關事項 |
 |
|
(一)
為維護觀眾權益,節目開演後未準時入場觀眾本廳伺機開放觀眾入座。 |
|
(二)
申請單位未經本廳同意,不得在本廳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如經本廳同意展售之場地佈置與宣傳品放置以不破壞本廳場地與美觀為原則。 |
|
(三)
申請單位於演出當天,須派前台負責人處理前台相關事宜,直至演出結束,且須將佈置拆除,回復大廳原狀。 |
| (四)本廳提供海報張貼服務,申請單位可提供海報十張以利宣傳。 |
| 十、技術相關事項 |
 |
|
(一)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不宜超過一百人。若必須超過此限,須接受本廳管理部值班舞監之建議處理演出執行相關事宜。 |
| (二) 未經許可,不得於租用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
|
(三) 本廳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廳。情節重大者,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
|
(四) 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廳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移出,否則本廳將逕行移除,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保證金不足者,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
|
(五) 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租借期間之相關進出工作證件,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製作,並於使用場地
日七工作天前連同演出暨工作人員清冊乙份及樣張乙份送交本廳加蓋戳印,否則視同無效;如於前台區域工作者,須於本廳管理部加貼貼紙後始可使用。 |
|
(六)
非經本廳同意不得進入燈光與音響控制室及記者室,或操作本廳任何設備與器材。情節重
大者,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
位自行負擔。 |
|
(七)本廳周邊區域及舞台區禁止進行繪景或任何製景工程,屢勸不聽者,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之場地使用。 |
|
(八)非經本廳同意,申請單位不得於前台區域尚未開放之時進入活動。 |
| 十一、錄音、錄影、與攝影 |
 |
|
(一) 申請單位如欲於演出當中從事錄音、錄影、攝影等工作,應先照會本廳。如有因此發生違反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時,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廳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單位亦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
|
(二)
演出中之錄音、錄影與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於演出技術協調會議中提出,與本廳人員共同會勘,禁止在走道上架設器材並依本廳管理部值班舞監建議保留適當之座位,且備妥工作席位之票券,避免妨礙觀眾權益及走道安全,現場工作人員應著深色服裝,並保持儀容整齊;否則本廳有權中止其行為,或留置相關器材設備直到演出結束。申請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
|
(三)錄影單位若使用OB車於本廳從事錄影工作時,應自備發電設備。 |
|
(四)申請單位於使用場地時,本會有權錄音與錄影作為檔案資產,以供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本會並得授權第三人非營利性之使用。 |
| 十二、本辦法經本會執行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